第十二章 急凍人(器官移植與人類實驗)
「天使長為摩西的屍首與魔鬼爭辯」 聖經/猶大書9
一.前言
每年全世界約有四到五萬粒的器官可作移植。
項目包括有:腎臟、肝臟心臟、胰臟、肺臟、小腸等器官移植。
之外尚有骨髓移植,骨髓是不器官而是組織,故又稱為組織移植。
技術上器官移植最大的問題是排斥與感染;再來是人體的忍受度與耐受
度。這些可以用新進的醫學技術去克服。
器官移植已合法化。合法,但是否應作?如何做?如何避免可能衍生的問
題?
器官移植可能會造成人體市場之誤用。
二.各宗教對器官移植的看法
1.儒家
「身體膚髮,受之父母,不敢有毀。」
「殺生以成仁。」
2.佛教
淨土宗在明清以後流行死後八小時內為亡者助唸佛號,以為人要脫離
身體是很困難的。但廣義佛教以為其實人是沒有死亡,死亡只是時空
轉換的過程而已,生死既涅槃。所以以為器官回收﹝Recycling﹞也
是一種布施。
3.道家
(1)身體、軀體是心外物,器官僅具維持生命的功能。
(2)死亡是兩階段之間的過渡,下一生另有一副形體,死後器官可以
全部捐出。
(3)損有餘補不足,捐血捐骨髓是天之道。
(4)百骸、九竅、六臟各有職司,不能互相取代,且是整個身體的神
妙組合。活體移植可能對身體造成妨害。
(5)順應自然,減少汙染與意外災害,才是根本之道。
(6)或許傷害整體和協,但救人是值得的。
4.基督教
與神造人目的是為榮耀神的聖殿違反。但並不反對死後捐贈器
官。但須當事人生前之同意才可。
最重要的還是,是否有永生的確據。
三.器官移植對於捐贈者或接受者可能的危害問題
1.對接受者的影響
技術上可行性高,所以一般對於接受者的危害或副作用應已在醫療前
就作了適當的評估。
器官移植是否會直接對人格產生的影響?
器官接受者的心理為何?
2.對器官捐贈者的影響
一般對捐贈者有較高的傷害。
捐贈者大抵只有精神上的安慰,而肉體上是確定的傷害。
對死亡的定義要很嚴謹的執行。
3.是否可以用死胎作為器官來源?
四.器官來源、分配與買賣的問題
1.器官移植最大的問題是供不應求。
2.器官收集問題
自願或非自願?
自願成效低。很多是來自親人,意外腦死者,或死刑犯。
強迫立法規定凡死者都應捐贈,有困難。
[1]在法國、比利時、奧地利三國規定,除非個人有異議,否則在死
亡之後,在可行的狀態下,器官一律作為捐贈之用。
[2]美國只限於眼角膜之摘取,其它仍就須要捐贈者同意才可以。
美國器官捐贈法規定:
(1).十八歲以上,可以捐贈一部分或全部身體做為研究,
治療,教學等之用。
(2).除非死者生前反對,其近親可以為他做決定 。
(3).個人如已作決定,其親屬不得反對。
[3]臺灣只要家屬中有一個反對就不可以作捐贈。
3.器官收集之方法
(1).自願捐贈
(2).商業化
(3).推定同意
4.器官分配問題
是否應該准許公開買賣?
自由市場是否真自由?
是否會造成富人生命較值錢之差別待遇。
誰應該優先取得器官?
該試多少次?
器官品質問題誰來定?
病人是否有選擇權?
捐贈者可能造成傷害,誰來彌補他的傷害?是否有隱藏的社會成本?
在大陸或人權不彰的國家中,常有出售犯人器官之事發生。
也有小孩失蹤被作為器官捐贈者。
尚有黑市交易。
鼓勵人人作器官捐贈之意願卡。多加宣傳。
加強器官移植之研究。
五.同意權的問題
是否捐贈者有能力自主的做捐贈同意的表達?
六.可否以生物技術作器官移植
(1).複製人或動物作為器官移植之來源﹝參第十三章,基因工程與複製﹞
[1]複製人
複製人是否應合法化?
複製人是否可以拿來作為器官移植之來源?
複製無性繁殖是可能的。
但我們反對。因為這是扮演神的事。
違反神的命定,神只要我們成為生命的保管者而非創造者。
規避了神命定人類繁殖的方法。
造成社會問題與人關係認同的問題。
否定了性的神聖性。
[2]複製動物 (參考”八.動物器官移植的問題”)
(2).人工器官
爭議性少,可行性高
七.器官移植的法理問題
1.「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介紹
1987年立法院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其要點如下︰
<1>為確保病人權益最後不得已之醫療行為。
<2>規範範圍為人體器官與組織而非人工器官。
<3>明定腦死為判斷死亡之標準。
<4>須死者或死最親近家屬的書面同意。
<5>以死體為主不得已時嚴格做活體移植。
<6>尊重捐贈者之尊嚴與權益。
<7>只有特定水準以上之醫院與醫師才可執行。
<8>屬無償捐贈。
<9>須符合其它醫療之規定。
其特色如下︰
[1]腦死取代傳統之心跳死亡為準。
[2]允許部份活體移植。
[3]非病死之屍體,只要醫師診斷檢查官與家屬同意既可,不須要
再驗屍以爭取時效。
2.民事法律的法理問題
(1)捐贈為何須要無償?
由器官取得角度來看︰
<1>由屍體提供
屍體屬特殊物,毀屍罪應考慮。所以須本人生前同意。
但屍體也是公同共有,故須特殊之法來規範。
<2>由活體提供
活人非物品。活體內之器官亦非物品。故須有特殊之法
規範其捐贈之事。
<3>人工器官
法律上較無疑問。
(2)誰可以提供屍體上之器官移植。
由死者生前同意或較親近之親屬。其較近之親屬則有法律上之順
序。
3.刑事法律法理問題
(1)由器官取得角度來看︰
<1>由屍體提供
是否有毀屍罪?
醫師非有意毀屍,亦非過失毀屍,理論上無罪。
<2>由活體提供
由活體提供會造成捐贈者身體傷害,應屬重傷罪。
受委託或經同意而造成傷害,屬「加工重傷罪」或「加工自殺
罪」。雖有當事人同意仍究屬犯罪。一般醫師非為惡意,理論上
可減刑。
因此應有一個特殊之法規範排除這些疑慮。
(2)死亡之定義
傳統死亡定義不適合做器官移植,腦死較適合。
但腦死也只應用於器官移植上之用。
八.動物器官移植的問題
﹝參考第五章有關動物權利部分﹞
動物是否也可以作其本種之間的器官移植?
異種之間是否可以作器官移植?
九.人體冷凍學﹝Cryonics﹞
沒有證據相信這個方法可以使人死而復生。
我們是否應逃避神命定人必死之命令?
十.人體實驗
1. 是否應該進行人體實驗?有須要嗎?
人體實驗有時是必須的。但要如何規範?
1.規範的法律基礎、內容、程度。如何種實驗是必須的。
2.被實驗者的權益與尊嚴應受保護。
3.小孩病患的實驗應由誰來作決定?
4.誰﹝或機構﹞有權作或誰可以決定是否作人體實驗?
5.臨終者是否應接受人體實驗?
6.人有義務接受人體實驗以造福其他的人呢?
2.人體實驗的歷史
[1]二次大戰期間德國納粹集中營,
[2]日本軍閥在東北,(參考附註)
[3]美國放射性實驗等悲劇。
[4]現代亦有人體實驗,但有很嚴格的規定。
小孩癌症病患只佔所有癌症病患的2%,但有關癌症的人體實
驗卻佔60%。
在所有癌症病患中只有2~3%願接受實驗性治療。
十一.討論
1.器官移植在技術上的最大難題為何?
2.器官是否可以公開,合法的買賣?
3.死亡定義如何影響器官移植的進行?
4.訂定器官移植的法律時,應該考慮那些問題?
5.人體冷凍法是否可行?
如果可行,你是否願意一試?
6.人體實驗應考慮那些問題?
十二.結論
十三.參考資料
1.「生死之間」(1988)邱仁宗著,p199-227.
2.「生與死」(1995)波伊曼著,p127-154.
3.「基督教倫理學」(1996)賈詩勒著,p189-214
4.「給我換顆心」(1998)莫等卿著,臺灣先智
5.「器官量販店」(1993)安德魯.金柏森著,
6."The ethic dimensions of
the biological sciences", ed. by
Bulger, et al.,
7."Bioethics" (1996) by
Gilbert Meilaender,p88-113.
十四.附錄
1.
日本法院首度承認細菌戰
編譯董更生/綜合東京二十七日外電報導
東京地方法院今天否決一百八十名中國人民所提對二戰時期日本皇軍七三一部隊(關東軍防疫給水部)使用細菌戰的求償告訴,但首度承認日本在二次大戰之前以及大戰期間使用生物武器。
裁判長岩田好二裁示說,七三一部隊在二戰期間的確在中國大陸各地使用細菌武器,但按照國際法,外國人民無法直接向日本政府請求國家賠償。
岩田並且表示中國受害者在審判期間的證詞「合理」,應予採信。這日本法院首度承認日本在大戰之前以及大戰期間使用生物武器。
本案原告一百八十名中國受害人及遺屬於一九九七年提出告訴,並要求每人賠償一千萬日圓(約合新台幣兩百八十五萬元)。原告聲稱至少有兩千一百人死於七三一部隊所製造並散播的霍亂、痢疾、傷寒和炭疽熱等疾病,在審判期間,許多年老的證人都從中國大陸坐飛機來日本出庭。
日本政府和美國託管當局在戰後對此事嚴加保密,由於許多細節在審判過程中被曝光,本案的審判受日本朝野密切的注意。
部分日本退伍軍人在作證時坦承當時駐在哈爾濱的七三一部隊大規模製造霍亂、痢疾、傷寒和炭疽熱等細菌戰劑。
日本一向拒絕承認發動細菌戰。在數十年的否認之後,卻於數年前坦承七三一部隊的存在,可是迄今還不肯說明這個部隊的活動細節。雖然部份七三一部隊的成員近年來出面說明,但迄今沒有任何該部隊的從員受到審判。
美國在戰後擄獲大量有關日本從事細菌戰的證據,去年解密的這些證據透露出許多新的細節,包括七三一部隊以中國人民進行活體實驗和製造細菌戰劑的公式等。
史學界人士現在估計日本於侵華期間在浙江、湖南等大陸地區廣泛利用飛機散布各種細菌戰劑,至少造成廿五萬中國人民和數目不詳的盟軍戰俘的死亡。史學界人士把七三一部隊稱為「殺戮工廠」。
十六歲就參加七三一部隊的篠塚說,七三一部隊負責製造炭疽熱等細菌在中國使用,他承認曾經在兩個月內活體解剖過五名中國人。
【2002/08/28 聯合報】
2.中央日報【2000/11/26】
冷凍人重生醫界不信
洪淑菁.臺北訊 |
引 進 標 榜 死 後 冷 凍 , 待 日 後 醫 學 科 技 發 達 到 一 個
程 度 後 再 重 生 的 冷 凍 人 技 術 業 者 , 昨 日 以 醫 學 研 討 會 的 方 式 , 向 外 界 說 明 冷 凍 人 的 理 論 和
技 術 。 雖 然 業 者 以 國 外 和 國 內 科 技 落 差 過 大 , 解 釋 冷 凍 人 在 國 內 引 起 的 軒 然 大 波 , 但 醫 界
還 是 認 為 , 冷 凍 人 在 技 術 上 並 不 可 行 , 業 者 的 說 法 根 本 是 說 給 外 行 人 聽 的 。 引 進 這 項 業 務 的 生 命 延 長 公 司 昨 日 以 醫 學 研 討 會
的 名 義 , 邀 請 了 自 稱 在 一 九 九 一 年 即 進 入 人 體 冷 凍 學 領 域 的 華 克 夫 來 臺 解 釋 人 體 冷 凍 的 原
理 , 研 討 會 的 海 報 先 前 並 張 貼 在 各 醫 院 , 歡 迎 醫 師 前 往 參 加 , 但 昨 日 並 沒 有 太 多 醫 師 參 與
。 雖 然 業 者 表 示 , 冷 凍 人 的 技 術 是 患 者 死 後 的 短 時
間 內 即 利 用 冷 凍 技 術 保 存 屍 體 , 等 到 日 後 有 適 當 的 器 官 或 是 藥 物 發 展 到 一 定 程 度 後 再 將 屍
體 解 凍 , 讓 他 們 接 受 器 官 移 植 或 藥 物 治 療 重 拾 生 命 , 但 國 內 醫 師 對 此 卻 十 分 懷 疑 , 並 提 醒
民 眾 千 萬 不 要 受 騙 了 。 馬 偕 醫 院 不 孕 症 科 主 任 李 國 光 表 示 , 人 體 冷 凍 在
理 論 上 雖 然 可 行 , 但 技 術 上 不 可 能 , 他 說 雖 然 冷 凍 技 術 運 用 在 冷 凍 精 子 、 卵 子 上 , 冷 凍 技
術 運 用 在 少 數 細 胞 上 是 可 行 , 但 冷 凍 人 是 要 讓 冷 凍 藥 劑 平 均 分 散 到 全 身 各 個 細 胞 , 且 體 內
水 分 結 冰 會 造 成 細 胞 膜 破 裂 死 掉 , 冷 凍 人 技 術 須 讓 全 身 細 胞 都 冷 凍 , 但 又 要 避 免 占 體 內 百
分 之 七 十 至 八 十 的 水 分 結 冰 , 此 技 術 並 不 可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