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區共同管制事項:
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垂釣或宰殺一般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等行為。
非經主管機關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生物。
禁止非法採取或砍伐野生植物等行為。
禁止任意丟擲或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環境之行為。
進行調查研究工作,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保護區公告前之區內既有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公告前之現有辦公廳、宿舍不得擴建,並應加強污水處理系統、廢棄物管理及植生綠化。
禁止疏浚、濫建、濫墾、濫伐、濫葬、採取岩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等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棲地改善、復育等保育措施,或設置相關之保育解說設施。
管制農藥肥料之使用:應使用低毒性農藥,嚴禁使用經政府公告禁用之農藥及未經發酵之有機肥料。
現有農業經營設施,加強污染防治措施。
武陵農場六年轉型計畫之執行,應先徵得保護區、國家公園及其他相關主管機關之同意。
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事項。
核心區特別管制事項:
保護區公告前之核心區內既有之人為設施有妨害鮭魚生態者,應予限期改善;無法改善者,應予拆除。除因保育需要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新設任何設施。
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砍伐植物,並於劃設後立即進行全面造林。
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改變原有地形、地物。
禁止廢水、農業肥料及農業之殘留物流入。
核心區內既有道路以外地區,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入。
緩衝區特別管制事項:
農地完成水土保持措施,長期作物應有草生植被,短期作物需完成平台階段,農地排水需設置貯留槽,行間接排水。
武陵農場北谷地區依農場六年轉型計畫,逐步減少農業生產,並逐年完成造林。
區內除非為緊急救災區需要,禁止從事林木伐採、採取森林副產物等行為。
主管機關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加強巡邏、制止、取締及查報各種破壞行為,並加強保育教育宣導、防火宣傳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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