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秋決﹝死刑﹞
「立志行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的由不得我。」﹝聖經﹞
一.前言
犯罪率在當今任何一個社會中一直都是節節高升的現實。
犯罪率高的原因到底是什麼?︰貧窮?無知﹝未受教育﹞?還是本性?
人類是唯一一種會彼此殘殺的族類:小至街頭兇殺,大至毀滅性的戰
爭。(見”戰爭”講義)
Reinhold
Niebuhr在"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一書中說到人性是當今
社會中最基要的問題。不道德,也就是「罪」,似乎是社會中最嚴重的
問題了。
「罪」的分類有兩種:
(1)Sin ﹝過失,不完全﹞
(2)Crime ﹝罪,尤指法律上而言﹞
罪的起源:原罪論﹝Original
Sin﹞
罪的特點:感染性、延申性、擴大性等。
人的困境:「立志行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的由不得我。」﹝聖經﹞
二.懲罰
行為的結果:善則獎賞與惡則懲罰。似乎是人性的期待。
但是行懲處時我們須要多方考慮:
(1)善惡的標準為何?
(2)憑什麼可以對他人施行懲罰?
(3)懲罰的權柄來自何處?
(4)誰擁有懲罰的權柄?
(5)懲罰對象如何確定?
(6)懲罰的內容與程度誰有資格定規?
(7)懲罰的結果是否符合期望?
1. 懲罰的定義
懲罰的定義︰「有權威立場的人對另一個被判定違規的人實施的一種傷
害。」
2. 懲罰的特質
懲罰有幾點特質︰
﹝1﹞﹒它本身也是一種罪惡。因為會造成不愉快或痛苦。
﹝2﹞﹒它本身是針對一個攻擊。這樣的攻擊也該受懲罰嗎?
﹝3﹞﹒懲罰對象的確認。是否會有無辜之事?
﹝4﹞﹒懲罰的內容與程度。如何界定懲罰的內容與程度之取捨?
﹝5﹞﹒執行懲罰的機構。由誰來執行懲罰?
3.懲罰理論
懲罰理論有下列幾種:
[1].報應理論
擁護者:康德﹝1724-1804﹞、路益思﹝C.
S. Lewis, 1893-1963﹞
懲罰是針對一個人的惡行輕重而加諸當事者身上的痛苦,而非希望
罪犯所受的苦能對未來的社會產生任何功用。是回顧性的。
基本上報應理論是針對過去行為而非針對未來的利益。
因其以為刑罰目的僅在報應一途,而非為其它目的,其目標明確,故
又稱作「絕對主義」。
其中又有三個特點:
﹝1﹞只有犯罪者才受到懲罰。犯罪在此是必要條件。
﹝2﹞所有犯罪都必須受罰。
﹝3﹞懲罰程度依罪惡本身嚴重性而定。
批判:
﹝1﹞是否野蠻?
﹝2﹞是否最佳?可否有代替方法?
﹝3﹞有效性如何?公平性如何?
[2].功利理論
擁護者:班森﹝1748-1832﹞、米爾﹝1806-1873﹞
旨在嚇阻、改革與避免犯罪。具前瞻性、基於改善社會之心、重點
在阻止與避免未來再發生罪惡。故有稱其為「相對主義」或「預防
主義」。其又有藉刑罰來防衛社會,故也稱作「保護型主義」或「社
會防衛主義」。
有三個特點:
﹝1﹞有礙社會利益者必要受懲罰。
﹝2﹞懲罰有利社會利益。
﹝3﹞懲罰程度依社會利益大小而定。
視懲罰為控制社會的一種方法。
批判:
﹝1﹞注重結果、忽視公義。
﹝2﹞有效性如何?
﹝3﹞易造成無辜。
[3].重建理論
擁護者:史金納﹝B.F. Skinner﹞、卡爾•曼寧格﹝Karl
Menninger﹞、班傑明•卡普曼﹝Benjamin Karpman﹞
懲治有缺點、失敗與殘忍。最好是有效的治療與重建。
以治療而非折磨來為待犯錯的人。
罪犯是由早期的背景造成的、是遺傳與環境造成的、當加以治療。
因懲罰效果有限、所犯之罪會再重現。最好是將其關起來以積極的
方式來給予其治療。也有稱之「改善主義」或「感化主義」。
批判:
﹝1﹞他們受批評,主要好像以為人類沒有自治能力與負責的態
度。
﹝2﹞只重醫學問題而忽視其它問題。
﹝3﹞效果似乎有限,因人已定型。
﹝4﹞人是否有權去干預心理狀態。
[3].綜合理論
越來越多學者以為上述的理論還是有相當多的缺失與不完備,所以寧
可採取較中庸的方式去看待刑罰的問題。
三.死刑的建議
1.死刑簡史 ﹝略﹞
2.主張死刑者認為,死刑雖不是最好的方法,但有其存在的價值。其理
由除報應理論、嚇阻理論等之外,尚有如下之理由:
(1)從人道主義角度看:
[1]減少出獄後再犯之可能受害人的痛苦。
[2]現代死刑都不是公開展示,比較沒有對受刑者不人道之議。
[3]死刑的廢除不能單方以情感來斷定,應以整個社會最大人道的角
度觀之。
(2)從刑事政策看:
[1] 對於毫無矯治可能的人,就應該給永久性的隔離,免得增添更多
受害人。
[2]滿足社會上對公義的呼求。
[3]一勞永逸確實除害。
[4] 合乎經濟原則。
[5] 具嚇阻作用。
[6] 防只止私下濫刑。
(1)從司法實務角度看:
[1]死刑的執行相當合法與慎重。
[2] 死刑非無伸縮,可以有救濟之道故應保留。
四.死刑的反對
1.緹縈救父的故事。
2.康思坦丁王廢十字架死刑的故事。
3.反對之理由﹝例如﹞:
﹝例一﹞死刑旨在報復,這在道德上是不被接受的。
﹝回應﹞報應﹝Retributivism﹞與報仇﹝Revenge﹞不同
報仇︰當一個人受到傷害時,個人所從事的報復行動。
報應︰當一個人受到傷害時,反應在施害者身上無私而非關
個人之後果。
死刑是報應而非報仇。
﹝例二﹞人類易犯錯,施行死刑時可能會傷及無辜;死刑是不可逆
之行為。
﹝回應﹞可以改善司法程序。
﹝例三﹞死刑否認犯錯者之基本尊嚴。
﹝回應﹞死刑是對犯錯者之尊嚴的維護。
﹝例四﹞死刑不能遏止暴力犯罪。
死刑人數與暴力犯罪相關表
|
年別 |
72年 |
73年 |
74年 |
75年 |
76年 |
77年 |
78年 |
79年 |
80年 |
81年 |
|
死刑 人數 |
16 |
8 |
1 |
10 |
6 |
22 |
69 |
78 |
59 |
35 |
|
暴力犯人數 |
10859 |
12015 |
12077 |
11973 |
11193 |
11253 |
11051 |
12280 |
12498 |
11246 |
(法務部統計處提供)
由表中得之,該年度死刑人數之增加,並不會使下一年度
的暴力犯人數減少。
﹝回應﹞死刑雖不見得使暴力犯減少,但是對受害者的正義還是可以
申張。
五.對死刑的反思(略)
六.其它
1.基督與犯人同釘十字架
2.很多偉大的人物都曾入過獄,如:
司馬遷在獄中寫史記
杜思妥也夫斯基差點上斷頭臺
馬可波羅在獄中寫遊記
O'Henry 出獄後寫小說
呂代豪牧師創教會與神學院
劉民和牧師創戒毒的晨曦會 等
3.生命是上帝賦與的,沒有人可以扮演上帝決人生死
但對殺人犯的受害者公義又何在?
4.該隱殺亞伯後,神也不允許人殺該隱.
七.討論
1.法律的罪(Crime)與神學上的罪(Sin)有何差異?
2.你同意所謂的"原罪"麼?為何
3.罪有何特性?
4.你贊成罪應有的刑罰麼?要刑罰到什麼程度才算有公義與公正?
5.刑罰的理論有那些?它們的立論觀點為何?各有那些優缺點?
6.你贊成有死刑麼?為什麼?
7.當你犯了罪時,你的感受如何?你如何面對?
8.當別人得罪你,你如何面對?
9.當你面對法律的不公時,你如何處理?
八.結論
九.影片觀賞
1.吳秀菁的「歸家」–一九九八年金穗獎最佳記錄片,紐約國際記錄片
展臺灣唯一入選片。
2.建議影片:「超越死亡線﹝Walking
dead man﹞」Susan Sarandon與
Sean Penn主演﹞
十.參考資料
1.「基督教倫理學」(1996)賈詩勒著,p215-240.
2.「生與死」(1995)波伊曼著,p105-126.
3.參考網站:
http://www.geocities.com/Athens/Troy/7765/tesst.htm
http://www.fhl.net/2000/death_issue/
十一.附件
1.
世界人權宣言
作者: 不詳 文章來源:1948年12月10日聯大通過
序 言
鑑于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
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鑑于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沾污了人
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懼和匠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
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鑑于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
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鑑于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發展;鑑于各聯合國國家的
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
并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鑑于各會員國業已誓愿同聯合國合
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通行;鑑于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于這
個誓愿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
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准,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
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
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
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
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 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
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于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
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
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
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
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元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
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并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証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証實有罪
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
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于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
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到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
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四條
(一) 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事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
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 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 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
姻,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并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 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 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宗教或信仰
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
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的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
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 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于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手。
(二) 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
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
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
家努力和國際合作并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并享受免于失業的保
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 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証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
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并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
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生活水准,包括
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
其他不能控制的情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第二十六條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
育應屬義務性質。技朮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
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并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
各國、各種族或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并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 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朮,并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 人人對由于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朮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
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
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 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
在于保証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并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
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 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體或個人有權進行任
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2.
日台死刑執行比較
先進國家中,只有美國與日本兩個
還在執行死刑。
☆根據AI之統計,1999年死刑被執行的件數,
最多之國家排行如下:
1,中國; 2,伊朗; 3,沙烏地阿拉伯; 4,剛果; 5,美國
☆日台死刑執行比較:
年 日本 台灣
1996 6 21
1997 4 29
1998 5 25
1999 6 31
3.
Abolitionist and
Retentionist Countries
文章來源:Amnesty
International
More than half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now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in law or practice. The numbers are as follows:
Abolitionist for all crimes: 74
Abolitionist for ordinary crimes only: 15
Abolitionist in practice: 22
Total abolitionist in law or practice: 111
Retentionist: 84
3.

4.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 犯罪率越來越高
民進黨政府執政以來,各項經濟指標不斷的下滑,相反的,失業率及犯罪率卻不斷的升高。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公布的最新資料,八十八年刑案發生總數為386,241件,八十九年則增加為438,520件,而九十年一月至八月則已經累計至321,241件,比起八十九年同期增加了46,673件,成長率高達17%。其中,暴力犯罪由6,291件增加至9,318件,足足增加了3,027件,成長幅度高達48.12%。
此外,九十年一月至八月的一般竊盜罪也由190,355件增加到220,328件,成長率高達15.75%。而最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在竊盜犯罪案件中,以普通竊盜增加的比例為最高,竟然成長了86.81%,幾乎是去年同期的一倍。
政府除了致力於「拼經濟」外,更應該積極的維護社會治安。犯罪率不斷的升高,並不代表政府的掃黑工作有成,反而是一種高度的社會警訊。犯罪率越高,民眾的安全感及對生活的滿意程度就越低,更是不利於外商的投資。一旦外資不進來,對我們日益蕭條的經濟發展無疑是雪上加霜,經濟衰退,失業率更是不斷的攀高,在惡性循環下,犯罪率更無降低的機會。
(本評論刊登於90.10.28中央日報每日一比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