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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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所藏圖書資料,主要供本院教職員工及學生(以下簡稱讀者)借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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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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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館開放時間內,讀者可自由進入書庫,自行選取所需之書籍資料,再至流通櫃台憑相關證件辦理借閱手續。
(一) 教職員工憑本校核發之識別證。
(二) 退休人員憑退休證辦理借書證。
(三) 學生憑學生證。 |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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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證、學生證或借書證遺失時,在申請補發期間應先至圖書館流通櫃聲明暫停借閱,否則若有冒借情事由原持證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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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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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般參考書、特藏、期刊、報紙及其它非書資料等僅限於館內閱覽,概不外借。如需參考資料,可在本館影印,影印費由讀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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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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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可借閱圖書資料之冊(件)數及期限分列規定如次:
教師(含編制內研究人員): 20 冊,借期120天。
研究生、職技員工(含助理): 15 冊,借期30天。
大學部: 10 冊,借期30天。 |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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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借之圖書資料期滿,如無他人預約均可續借,借期與初借期同;同一本書不得連續續借五次;續借期間若有其他讀者急需,雖未期滿圖書館亦得催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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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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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欲借之圖書如已為他人借出,可辦理預約。預約保留期限為該書歸還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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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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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應於歸還期限內至圖書館流通櫃台辦理賠償手續,若已逾期則除賠書外,仍需繳納逾期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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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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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未經辦理出借手續,而攜帶本館圖書資料離館或在館內損毀圖書資料者,依「圖書資料違規賠償辦法」處理。 |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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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遇本館全面清查圖書資料時,暫停借閱(暫停借閱時間視實際情況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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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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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教職員工離職、出國進修或停聘;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者,其所 借圖書資料或逾期處理費,在離校前應悉數歸還或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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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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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指定參考書及本院畢業論文得經本館同意,於每日借還書作業時間借出;借閱冊數二冊,借閱期限三天。不按規定時間歸還者,視同逾期,逾期超過一天,暫停其借閱權利。 |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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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書刊及其附件(磁片、光碟、錄音帶等)時,須同時歸還。逾期歸還,或經本館通知仍不歸還時,則按日科以滯罰金,罰款未繳清前,不得借閱書刊。 |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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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與賠償
1.遺失書刊應購買原書乙冊賠償, 如有新版書可以新版書取代, 並繳交處理費每冊一百元; 絕版書則照購價十倍賠償; 若登錄簿上未登記價格者,
中文書賠償二千元, 外文書賠償四千元。
2.不得在書刊資料上圈點、評註、折角、塗抹、或毀損書中圖畫文章。違者一律照購價十倍賠償, 並報請議處。借出時如已發現上述情事,
應立即向館員聲明。
3.借出圖書應如期歸還。否則除停借一切書刊外, 每冊每逾一日收取新臺幣五元之逾期處理費; 逾期滿一個月逾期處理費不再累計, 改為每冊每逾一日停止借閱權一日。
4.借書證不得轉借他人, 違者停止其借書權四個月並追還所借圖書。 |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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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改編、裝訂或其它必要之原因時得隨時索還借。惟教師及研究生因研究急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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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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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經本館圖書委員會商議,再提行政會議通過後簽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