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入學及修讀辦法
中華民國84年8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6年11月21日院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辦法適用於八十六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
二、入學方式: 依本校博士班研究生招生辦法辦理。
1.招生考試: 分初試(筆試及審查)及複試(口試)二階段。
初試及格者始得參加複試(口試)。各項成績所占比例: 審 查占20%,筆試占
30%,口試占50%。 筆試科目:生命科學(命題範圍以生命科學各領域之共同
、基本內 涵為原則)
2.碩士班逕行修讀: 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作業規定辦理。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必須由其指導教授推薦 ,申請者填寫逕行
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並附碩士班 歷年成績單一份、教授推薦函至少二
封及研究計畫一份,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送交系辦公室,轉送審查委員進
行審查,審查結果送系務會議討論通過,於八月三十一日前送教務處。
3.申請入學: 限外國學生
三、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必須選定指導教授( 至少須有一人具 本院專任助理教
授以上之資格;更換指導教授,須先提出更 換指導教授申請書)。並組成論文
研究指導委員會(委員由三 位以上系內外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擔任)。
並於每學 年末繳交由各委員簽字認可之研究進度報告與論文研究計畫 。在系
外進行論文研究者,系外共同指導教師為當然委員。 委員為無給職。論文研
究指導委員會之職責為:
1.協助選定論文題目,輔導課業及研究。
2.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聽取論文研究進度。
3.審定所指導研究生是否可成為博士候選人及是否能於修業年限獲得博士學
位。
4.審定博士候選人之研究成果是否已達可撰寫論文初稿之水準。
四、修業年限: 二至七年。
五、博士班必修課程:
書報討論(四學期)
專題討論(四學期)
論文研究(自進入實驗室,並實際參與起之學期,每學期必修)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筆試所選考之科目
六、課程與學分:
1.入學前修習過本系博士班必修、選修課程,且成績達七十 分以上經系主任
核准後得免修。
2.選修本系大學部所開課程,所修學分不予承認。經系主任 及指導教授認可
, 得選修外系大學部所開課程,所修學分得予承認,惟以6學分為限。 3.在規定修業年限內須修滿18學分(不含論文研究),其中本系課程不得少於12
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滿30學分(不含論文研究,含碩士班所修
課程學分),其中本系課程不得少於24學分。
七、抵免學分: 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研究生可抵免之學分總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為限。
八、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分筆試及口試
1.筆試科目:以下(四)科中任選一科,必須修習過所選考之科目,且成績達70
分以上。各科考試時間以三小時為原則。
高等生物化學 高等細胞生物學
高等分子生物學 物理生物化學
(1)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舉辦一次,即每年三月中及十月中各一次。
(2)各科考試結果分「通過」、「不通過」兩種。
(3)碩士班研究生亦可參加資格考核筆試﹐考試通過則列入記錄。
(4)如研究成果卓越,有明顯可資參考之紀錄,經其論文研究指導委員會一
致同意推薦,並經系務會議通過者,可免考筆試。
2.口試: 由論文研究指導委員會審查其論文研究之初步結果、成果,並依所提
研究計劃審定其論文研究是否可於修業年限內完成。
九、博士班研究生在入學後三年內(休學不計入年限),未能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
核者,應予退學。
十、博士候選人欲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前須通過第一外國語文。
下列辦法得任選一種:
1.通過學校舉辦之英文能力測試,包括口試及筆試,並獲得學校頒發英文能
力證明。
2.修習“科技英文”或“論文寫作”或“讀、寫”類之英文課程達6學分,且成績均達
70分以上。
3.托福成績達550分。
十一、博士學位考試:
1.博士班研究生經其論文研究指導委員一致同意後,得開始撰寫論文。
2.論文至少含有二篇(其中至少一篇為第一作者)已發表於有評審制度之國際性
學術期刊(研究成果卓越,有明顯可資參考之紀錄,經其論文研究指導委員
一致同意推薦,並經系務會議通過,不在此限)。
3.博士候選人欲申請博士學位考試前須將其論文摘要、歷年成績單、歷年繳交
給論文指導委員會之研究進度報告、資格考核通過日期、已發表之論文及第
一外國語文能力證明,送交系辦公室轉課程小組與系主任審閱,經同意後始
得提出博士學位考試申請。
4.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校外委員至少須三分之一(含)以上,指導教授
為當然委員,但不得為主持人,主持人由出席委員互推舉之。
5.博士論文考試成績以論文內容及口試(及其他方式之考試)成績綜合評定,以
出席委員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評定以一次為限,以70分為及格。但
有三分之一 (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不及格者,在修業
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
者,應予退學。
6.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
士學位。
十二、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及博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十三、本辦法經院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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